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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全市代表大会实行单位会员和地域、部门代表制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委员;
(三)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: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单位会员为本会的委员单位。
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。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,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委员会负责(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5年(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市体总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如因特殊情况,受主席委托,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并报市体育总会及市民政局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委员会(或常务委员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委员会(或常务委员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: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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